咨询热线

18915420690

当前位置:首页  >  技术文章  > 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A/B/C/D证

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A/B/C/D证

更新时间:2023-11-30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1699

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(简称“持有人")、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,应当经省药监局批准,取得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。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有效期五年,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,向省药监局申请重新审查发证。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提出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变更申请。

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分正本和副本,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生产范围在正本载明剂型,在副本同时载明车间和生产线。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分类码按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,A代表自行生产的持有人(俗称“A证")、B代表委托生产的持有人(俗称“B证")、C代表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(俗称“C证")、D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(俗称“D证")。

A代表自行生产的持有人

俗称“A证"

B代表委托生产的持有人

俗称“B证"

C代表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

俗称“C证"

D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

俗称“D证"

 


联系我们

苏州益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:苏州吴中区东方大道1388号双银国际117幢402   技术支持:制药网
  • 联系人:刘美莹
  • QQ:2578715779
  • 公司传真:86-512-67064265
  • 邮箱:changliu006@126.com

扫一扫 更多精彩

微信二维码

网站二维码